Sunday, November 22, 2009

我国地方政府根本没有实权起诉民众





淡马鲁著名律师拿督拉玛指出,全国地方政府没有实权起诉其管辖范围内触犯地方条例的民众或商店经营者,因为现赋予地方政府起诉民众的地方政府120条款,抵触了联邦宪法之145(3)条款,地方政府根本没有实权进行起诉活动!

他是在淡马鲁高庭的一场淡马鲁市议会起诉淡马鲁县内联增迷你市场店主苏巴马连的法庭案件胜出后,接受本报访问如是披露。

他说,店主苏巴马连是于2005年接获淡马鲁市议会指示,其位于联增的迷你市场不可售卖鱼类等食品,并要求他搬迁至当局建设的巴刹。当时,店主苏巴马连不愿顺从当局指示而于2006年遭到淡马鲁市议会起诉。

“淡马鲁市议会发出传票,每天罚款该店主200令吉,每月共6000令吉,导致店主不得不请律师打官司,结果在我们是于今年9月11日在淡马鲁高庭正式胜出,因为现赋予地方政府起诉民众的地方政府120条款,不可上庭起诉民众,地方政府根本没有实权!”

拉玛律师指出,只有联邦宪法之145(3)条款,通过国家法官( Attorney-General )拥有实权进行起诉活动!

他说,有鉴于此,民众若受到地方政府的传票,可以置之不理!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欢迎发表意见!